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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动物伤了人,曾投喂过它的人需要负法律责任吗?

2024-03-25 93

摘要:以下述案例来说:01刘女士与张女士是洛阳市老城区某小区同一栋楼的邻居。事后,刘女士将张女士、小区物业公司诉至洛阳老城区人民法院,要求两名被告支付医药费、交通费、打印费及光盘制作费、案件受理费等费用。由于万某未能认识到流浪狗的危险性,采取了不...

昨天我们关注的发生在厦门水晶国际小区的投毒案,事发小区的物业曾经贴出一张《通知》

流浪动物伤了人曾投喂过它的人需要负法律责任吗

在这份通知里,物业“有理有据”地表示,“社区出现野猫伤人事件,根据《民法典》第1245条、1246条,投喂野猫者需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再遇见投喂野猫者,大家见一次拍一次照,留作后期启动理赔取证的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这个说法相当唬人,有几位动保志愿者就表示,有几位投喂流浪猫的大姐对此忧心忡忡。因为之前曾经发生了“流浪狗伤人,投喂者被法院判赔几万块”的事情。

这个事情大概还是得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有的案例是判赔了,还有的案例没有判赔。以下述案例来说:

01

刘女士与张女士是洛阳市老城区某小区同一栋楼的邻居。该小区常有流浪猫出没,张女士和小区居民会偶尔投喂。

2021年6月,原告刘女士在小区楼栋处被一只流浪猫抓伤左腿。同日,刘女士前往医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1829.5元。事后,刘女士将张女士、小区物业公司诉至洛阳老城区人民法院,要求两名被告支付医药费、交通费、打印费及光盘制作费、案件受理费等费用。

老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近日作出民事判决,

判决被告某物业公司赔偿原告刘女士各项损失共计1929.5元,驳回原告刘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该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介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动物饲养人是指动物的所有人,即对动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的人;动物管理人是指实际控制和管束动物的人。本案系小区内动物致人损害引起的侵权纠纷,须确定该动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庭审期间,关于原告刘女士提出被告张女士系涉案流浪猫的饲养人、管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因被告予以否认,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主张。而

被告对涉案流浪猫进行过投喂,不代表其对涉案流浪猫享有占有或控制等权利,亦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饲养或管理,故对该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法官表示,小区物业公司作为刘女士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人,理应对小区尽到管理和安全保障的义务,涉案小区有流浪猫出没,因动物具有令人难以估量的行为,即存在有对他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造成的危险,故应当

认定物业对小区内流浪动物负有必要的管束义务。刘女士在小区内被流浪猫抓伤,物业作为管理者仅在小区张贴《宠物管理规定》,不能证明其对小区内的流浪动物尽到管束义务,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官表示,

本案结合流浪动物经常活动场所的管理人责任确认责任主体,对于居民小区内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类侵权纠纷案件责任主体的认定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

来源:掌上洛阳客户端 2021年9月25日

上面这个案例中,法官没有判决爱心投喂者张女士承担法律责任,因为张女士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饲养人或管理者,而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则是小区物业。

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是判例依然具有很大的指导和借鉴意义。

02

2019年9月20日,遵义正安县60多岁的昝某从农贸市场买菜回家途中,被一条土狗撞倒。入院后,昝某被鉴定为右侧多发肋骨骨折。达十级伤残。

经警方调查,该狗系当地居民万某经常喂养。万某则辩称,虽然自己有喂养行为,但这是流浪狗,自己不应担责。对此,昝某向正安县人民法院诉请判令万某某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7万余元。

2020年4月,正安法院审理认为,

即便该狗是流浪狗,但万某常向其投喂食物,事实上系豢养该狗。由于万某未能认识到流浪狗的危险性,采取了不当方式投喂,使该狗对其投喂的食物产生了依赖,常在附近流浪,引发本次事故,遂判令万某赔偿昝某各项损失共计6万余元。

万某不服,上诉至遵义中院。2020年9月4日,经遵义中院审理,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由万某赔偿昝某4万元。

此事引发争论之后,正安法院一位工作人员的回应称,万某某系某门店工作人员,“狗经常出现在门店旁,基本上每天都会喂养。”喂养确切时长不详,但“最起码应该有几个月”。

这位工作人员也表示:“偶尔投喂没关系,但经常投喂不恰当。经常投喂,狗就会经常到这附近来,对他人也会产生危险性。可以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领养,或者把流浪狗送到专门收容机构。

来源:四川手机报

“流浪动物伤人,投喂者被判承担法律责任”的案例其实并不少见。而被判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况大都是

“长期固定喂养”。

所以,如果只是偶尔投喂,并不需要担心这个问题。

“长期固定喂养流浪动物”的爱心市民则的确需要认真考虑如何避免自己投喂的流浪动物伤人的问题,最大可能规避献爱心有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这里大概还要区分一下猫咪和狗狗不同的情况。

通常情况下,猫咪不会主动攻击人,除非是有人主动引逗猫咪,而且不顾猫咪意愿。

我们也咨询了一位一线救助人如何防止路人被猫咪抓伤等风险,救助人表示,要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大概只能贴个温馨提示:猫咪可爱,逗猫有风险,爪爪锋利容易划伤。

彩色地球守护人团队也温馨提示各位热心市民,如果在小区里的固定地点投喂猫咪,最好采取一些措施:

1,张贴醒目的提示,不要逗猫!

2,注意保持投喂点的干净整洁,以免引起小区居民反感。

3,与动物救助机构合作,给猫咪注射疫苗,定期驱虫,实施TNR。

当然,还可以联系动物救助机构,将猫咪带到救助基地去,也可以组织居民进行领养。也可以与所在小区物业进行协商沟通,如何更好地安置小区流浪猫,实现人与动物的和谐共生。

对于流浪狗,彩色地球守护人建议以给狗狗找领养人为主,其次有可以咨询当地救助组织是否可以进行收容。长期喂养的情况不论是猫咪还是狗狗,做好疫苗与绝育,才是对毛孩子最好的保护。

各家说法

也有观点认为,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流浪动物伤人事件,无论是判处由物业承担责任还是由投喂者承担责任,都是有些牵强的。可以说,流浪动物伤人事件的责任判定在法律上并不明确。

立法禁止遗弃动物,以领养代替购买,从源头上减少流浪动物的产生,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之道。

呼吁大家如果不是救助需要,尽可能不要主动去逗弄流浪动物,保持安全距离。如有需要,请联系动物救助机构。

(本文由彩色地球守护人公众号授权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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